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激发购房消费动能,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玉林市住建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提交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发到QQ邮箱:1504217161@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一)减轻购房人贷款压力。落实差别化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积极推动首套、二套商品房贷款利率下调。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产生的公证费予以减免。协调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面签资料收取、贷款审批、权证办理等流程,原则上将审批时限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保监分局)
(二)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契税补贴。从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户籍“二孩”“三孩”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可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申请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税收受益财政负责。户籍证明以户口本等资料为准。认定契税补贴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对教师、医务人员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实行购房补助。取得自治区、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在岗教师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务人员以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税收受益财政负责。认定购房补贴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四)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用水、用电和用气,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为市民生活成本减负。从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凡在玉林市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经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核实同意的,房屋水、电、气收费可以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房屋水、电、气收费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的,均需填写《玉林市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申请表》(见附件),由小区物业公司对房屋实际用途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小区如无物业公司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核实并盖章),申请表最终经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后盖章确认。
2.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持已核实的申请表,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供电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购房人其适龄随迁子女属于起始年级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证,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保障其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六)强化宣传引导。秉承“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民受益”的宗旨,充分利用“五一”、国庆黄金周等传统销售旺季时机,举办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全年举办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七)推行“交房即办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证条件下,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商品房交付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要求,实现“交房即办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八)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年12月前探索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包括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及贷款额度等。(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九)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探索拓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推动保交楼、快交楼
(十)“净地”供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做到权属清晰、无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工建设基本条件;对已出让地块上存在的征收、拆迁等遗留问题加快推主动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首期50%土地出让金付款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剩余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二)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5天以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当日办结。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间由6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各职能部门充实专业验收人员,及时开展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等专项验收,确保项目及时交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十三)加快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交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实测成果报告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等申请资料事项,按照“全程网办即时受理、资料后补”的方式,在1个月内补齐申请资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
(十四)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房项目,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在项目建设未达相应节点时,可申请提前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但只限使用于项目已产生的工程进度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且须与工程建设进度相一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五)鼓励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当地政府或平台公司通过购买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较长的商品房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人才住房,按规定落实国家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六)实施房地产业守信激励措施。对在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中信用评级为AAA级(即信用优秀)、AA级(即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在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项目审批到验收的容缺材料,给予更多的承诺制便利。
2.下调个人公积金贷款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比例,对规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AAA级企业下调至2%、AA级企业下调至3%。
3.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监管额度管理,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20%,且不得低于玉林市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同类型结构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对诚信企业按信用等级给予信用激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AAA级不低于110%;AA级不低于115%;委托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支持本地建筑业发展的,对信用等级AAA级、AA级、A级的开发企业,再分别下调5个、4个、3个百分点。
4.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AAA级企业及优秀企业的开发项目投资比例达到25%、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允许其进行预售。
(十七)支持开发企业办理车位预售许可。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中应当包含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地下室车位规划配置总车位数(除人防车位)的70%可作为预售许可的车位数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八)支持非住宅用房转为租赁住房。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办公、营业性商业用房),具备变更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在按规定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九)优化审批流程,实行“拿地即开工”,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施工许可根据项目建设时序需求分阶段(基坑支护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基坑支护阶段可容缺的材料: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批复文件和建筑定位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等。工程建设阶段可容缺的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五方《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发改委)
(二十)大力整治商品房小区周边的违章停车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引导车主停车入库(位),整治商品房小区周边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推行住房商业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抵押登记部门负责贷款抵押登记的无缝衔接。(责任单位:玉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办)
(二十二)强化融资服务对接。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银行总行争取专项授信额度,给予银团贷款、配套融资、并购贷款等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开发企业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保监分局)
(二十三)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对因经济困难的贷款客户,鼓励与银行机构自主协商个人住房贷款延期,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保监分局)
(二十四)推进信贷支持协作。鼓励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住建部门、项目监管银行在对银行保函进行必要的审核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玉林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上(二)(三)(八)(十六)条措施有特别规定日期的,按照其规定有效日期执行,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玉林市的地方规章、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玉林市的地方规章、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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