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玉林市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文件在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便于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蔡光民,联系电话:2823105;
办公地点: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副楼4楼。
工作邮箱:ylsjsjcjk@163.com。
附件:《玉林市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玉林市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用水用气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城区(玉州区、玉东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水、供气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水、供气工程。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需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四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也不包含项目供水、供气后因项目用途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第二章 目标要求
第五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自2023年3月1日后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和当地政府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相关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确定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第三章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供水供气企业要优化接入工程设计建设方案,提高用户接入效率,降低接入工程成本,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用户接入。
第四章 分担机制
第七条 建立政府、供水供气企业及用户三者共担的管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第八条 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用户建筑红线外至公共管道段的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项目供地前,土地储备部门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确保用地红线外市政供水供气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可同步使用,供水供气管道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适时将产权划转至供水供气企业负责运维。
第九条 2021年3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区块(项目)接入工程,用户依申请办理,由供水供气企业统筹实施供水供气管线接入工程(二次供水除外),接入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
第十条 其它因规划用途改变或生产工艺变化,超出“标准地”建设要求的用户个性化需求,需对供水、供气管道进行改造、迁改,由用户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政府或供水供气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正在建设中的接水供气工程的,由用户原因造成接水接气工程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接水接气工程的,由客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接水接气工程全部费用。
第五章 接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或财政专项安排,不得由供水供气企业另外负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确保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费用,实施专户专账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分担供水供气接入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查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在项目前期将供水供气接入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纳入项目储备成本;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专户,负责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以及资金拨付;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组织协调落实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分担的用水用气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政府和供水供气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供水供气公司。用水用气接入工程的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供气公司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办法发布前批复的土地储备项目及其他项目,由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及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项目的用水、用气接入工程费用,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试行期一年,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有新调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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