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局草拟了《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ylzjjwyk1363@163.com。
2、通信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副楼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物业管理科,邮编:537000。
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
附件: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
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5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订)第十八条、九十八条(三)项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办理首栋物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六)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七)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于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八)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2.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九)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30日内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按审核结果办理首次筹备经费支出结算,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一)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
(十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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