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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24-05-25 09:25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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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局草拟了《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ylzjjwyk1363@163.com。

2、通信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副楼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物业管理科,邮编:537000。

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4年6月25日。

附件: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      

      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5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玉林市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订)第十八条、九十八条(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办理首栋物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1.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首次筹备经费缴纳标准。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工作责任(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指导和监督。(二)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程序(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二)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持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证明材料到当地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三)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其它事项(一)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费用的支出。(二)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本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2.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五)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六)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于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八)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2.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九)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30日内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按审核结果办理首次筹备经费支出结算,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一)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

(十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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