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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2024-11-01 09:40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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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收购、配售和售后管理等工作,我局组织草拟了《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lzfbz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包括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建”原则,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建设投资等合理支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原则,贷款资金用于存量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玉林城市安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等指定的国有企业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建和收购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玉林市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查、建设、收购、配售、回购和资金等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1. 负责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根据项目进度审核确认资金需求;
  3. 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的明细等资料;
  4. 按期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5. 履行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查、建设、收购、配售、回购等工作,协调其辖区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九条 贷款银行授信审批通过后,由贷款银行与实施主体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一项目一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应由贷款银行与实施主体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考《玉林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收购存量商品房贷款应由贷款银行与实施主体签订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同时按以下方式实现全周期封闭管理:

  1. 实施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确保项目贷款发放、使用、收入、还款等,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2. 实施主体所获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
  3. 实施主体要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4. 保障性住房配售回款优先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回款的使用,参考《玉林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由实施主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拨付使用。项目竣工交付后,资金监管账户解除封闭管理。第十三条 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回款优先用于偿还收购存量商品房贷款,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剩余资金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利润,可由实施主体支配使用。贷款结清后,资金监管账户解除封闭管理。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结余资金可用于本企业或集团公司其他项目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第十六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及贷款主体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收购贷款资金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玉林市辖区内各县(市)新建、收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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