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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3-20 17:50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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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住建字〔202453号)作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资格准入第(一)准入条件第1点修改为:主申请人(含配偶)在玉林城区内[以下统指玉州区、福绵区、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以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及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第二条资格准入第(一)准入条件第2点修改为:

主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个月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连续缴纳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3)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自主创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第二条资格准入第(二)款第2点修改为:主申请人唯一自有住房是城市CD级危旧房屋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危旧房屋因安全等原因已拆除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第二条资格准入第(二)款新增3-7点:

3.主申请人为玉林市被征拆户,没有享受回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征拆协议或征拆部门证明。

4.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

5.主申请人属于家政、环卫、公交、快递、保安等从事城市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及营运车辆司机、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且工作地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的,提供运营管理公司相关证明。主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且工作地在玉林市城区的,提供社区(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6.主申请人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

7.主申请人在玉林市范围内工作,缴纳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的,可在玉林城区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第二条资格准入第(三)款修改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线上微信小程序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受理平台、或玉林市民服务中心等线下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主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发起申请,填写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传送至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将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主申请人。

经初审、终审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的方式告知主申请人退回理由。主申请人如有异议,可根据退回理由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六、第四条配售管理第(二)款修改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安居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配售:

1.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充足情况下,发布配售公告后可以在主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配售给主申请人。

2.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不充足,且潜在申请人较多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开展配售。

七、第五条第(四)限制情形修改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交易,未归还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前不得设立居住权。

八、第五条第(五)点修改为:若购房家庭拖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经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月内组织安居公司回购,回购价款优先用于结清原购房家庭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20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申购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可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审核。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已成年未婚子女可单独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购。

二、资格准入

(一)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含配偶)在玉林城区内[以下统指玉州区、福绵区、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以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及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主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1个月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3)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自主创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3.主申请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以下情形不受上述准入条件第2点限制: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玉林市高层次人才、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

2.主申请人唯一自有住房是城市CD级危旧房屋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或危旧房屋因安全等原因已拆除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主申请人为玉林市被征拆户,没有享受回迁安置待遇的,需提供征拆协议或征拆部门证明。

4.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

5.主申请人属于家政、环卫、公交、快递、保安等从事城市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及营运车辆司机、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且工作地在玉林市范围内(含乡镇)的,提供运营管理公司相关证明。主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且工作地在玉林市城区的,提供社区(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6.主申请人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

7.主申请人在玉林市范围内工作,缴纳自治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的,可在玉林城区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流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线上微信小程序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受理平台、或玉林市民服务中心等线下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主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发起申请,填写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传送至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将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主申请人。

经初审、终审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的方式告知主申请人退回理由。主申请人如有异议,可根据退回理由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四)申请材料

在微信小程序申请时,需上传如下材料的清晰扫描件或照片:

1.主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如主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3.符合不受上述准入条件第2点限制的,需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符合下列优先配售条件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玉林市高层次人才、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相关文件与证明。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33个子女(含)以上的家庭,提供子女出生证明。

4)居住CD级危旧房的家庭。

5)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收购管理

(一)由玉林城市安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自主决策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将其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由安居公司以同地段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作为上限参考。该重置价格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核定。

(三)按照保基本要求,严格把握收购商品房入库标准,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源在配售前应已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取得商品房实测面积报告、已取得或在交易前能够取得该房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商品房栋证),且没有与房源直接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2.房源为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可视群众需求程度或所处地段适当放宽。

3.房源应当权属清晰,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四)依据轮候库房源需求,安居公司科学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房地产企业可自愿参与。

四、配售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安居公司负责配售工作。

(一)优先配售家庭

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玉林市高层次人才、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以上自治区定向选调生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市户籍家庭。

3.3个子女(含)以上的家庭

4.居住在CD级危旧房屋的家庭。

5.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配售程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安居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配售:

1.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充足情况下,发布配售公告后可以在主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配售给主申请人。

2.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不充足,且潜在申请人较多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开展配售:

1)配售公告。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玉林住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户型面积、配售均价、登记截止时间等基本情况。

2)组织看房。安居公司根据申购实际情况,组织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实地看房。

3)选房排序。项目配售开始后,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其中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批摇号,根据摇号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剩余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二批摇号,根据摇号结果确定选房顺序。

4)线下选房。摇号结束后,按照摇号顺序进行线下公开选房,直至房源选完。未选到房或未排上选房顺序的购房家庭自动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5)签订配售合同。选房流程结束后,安居公司通知购房家庭交纳购房款并签订配售合同,并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交付留档。主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该次申购资格自行终止。若申请材料存在造假情况,本次购房自行终止。

6)常态化配售。剩余房源或因退房、放弃申购产生的零星房源,采取常态化配售的方式进行配售。

(三)租住衔接。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的购房家庭,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可续租至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6个月,超过6个月的,保障家庭须退出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明确该房屋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以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五、回购管理

购房家庭有《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购情形之一的,可在安居公司设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挂牌出售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可向安居公司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率确定,购房2年内不计算折旧率,购房第3-5年内按照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第6年起按照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折旧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交付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进行计算)。

计算回购价格时,交付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准,终止日期为回购协议签订之日。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再次配售。

(一)房屋条件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二)回购流程

安居公司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主申请人向安居公司提出回购申请,填写《玉林市保障性住房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配售合同)等材料。

2.安居公司收到申请后,按照《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和本文前款规定的房屋条件进行核实。

3.安居公司核实通过后,提交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给出确认意见。

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通过后,主申请人与安居公司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结算方式、腾退时间、产权变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5.由安居公司与主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接、回购价款支付、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6.依职权收回房屋的,按照程序进行清退并回购,由安居公司向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回购申请,对于无法结清的相关费用及贷款余额,从回购款项中予以相应抵扣。

(三)转移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限制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交易,未归还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前不得设立居住权

(五)逾期处理

若购房家庭拖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经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月内组织安居公司回购,回购价款优先用于结清原购房家庭个人住房贷款。

六、资金监管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或收购主体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时,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贷款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分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混用。

七、其他规定

(一)在申请时存在虚假承诺、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申请对象,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承诺等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对象,责令其限期腾退房屋,缴纳房屋折旧费用,自腾退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玉住建字202453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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