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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指引

2024-11-20 11:47     来源: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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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作概况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行为,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24〕2号)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本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指引适用于玉林城区范围内[以下统指玉州区、福绵区、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过程的摇号排序选房管理。

第三条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摇号排序选房工作。

第四条玉林城市安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负责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摇号排序选房工作。

第五条摇号过程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专用离线电脑和单机摇号软件操作产生摇号排序。

第六条 摇号选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受理平台”提交购房申请。

(二)经审核通过公示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资格的。

第七条安居公司应依据本工作指引组织实施摇号、选房,接受主管部门对摇号、选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摇号工作人员包括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安居公司工作人员和摇号软件供应方工作人员等。

第九条 安居公司工作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摇号、选房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遵循行业规定,公证员及公证助理(或两位公证员)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方可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安居公司负责维持好摇号现场秩序,应严格执行摇号场地人员出入管理,有权禁止任何可能影响到摇号工作进行的人员进入摇号场地。

第二章 摇号实施

第十二条 摇号前,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玉林住建”公众号发布摇号公告,内容包括配售项目、批次、摇号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摇号前,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主管部门、安居公司、摇号软件供应方共同对摇号名单、摇号电脑、摇号软件进行核对、检验及封存,封存后的摇号电脑及数据U盘由公证机构保管。

第十四条 正式摇号前,工作人员应对摇号场地的基础设施、电力、网络、摇号设备及其软件系统等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正式摇号前,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工作人员将被封存的摇号电脑及数据U盘当众解封,由摇号软件供应方工作人员将解封的摇号信息导入摇号电脑系统,进行不少于2次摇号测试方可进入正式摇号程序。

第十六条 正式摇号流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摇号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经审核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符合优先配售条件的家庭,第二批为经审核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除第一批家庭外的剩余家庭。

(二)由现场随机选出的具备配售资格的家庭代表操作摇号,如具备配售资格的家庭均未到场,则由摇号软件供应方工作人员操作摇号。每次摇号运行时间不应少于60秒,每批次均为一次性全部摇出排序,摇号结果的排序为选房的顺序号。

(三)摇号结束后,当众宣读摇号结果并进行滚动展示,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摇号结果打印并经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安居公司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签字确认。

(四)摇号结束后,在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玉林住建”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通过信息通知每个家庭的摇号结果(选房排序)、选房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摇号设备系统启动至摇号结束应全程录像记录,录像资料备份存档。

第三章 选房实施

第十八条 采取线下选房的方式进行,根据选房家庭数量情况,采用分组的形式组织选房家庭到指定场地进行选房。每个家庭只能配售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选房家庭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优先配售证明等证明材料按通知时间到场选房,非本人到场的需出具委托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双方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选房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按摇号结果顺序进行选房,迟到的家庭将轮候到下一组选房,依此类推直至当期房源选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到、迟到造成未选到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选房资格不予保留。

第二十二条 选房一旦确定,不得再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该批次配售房源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将归入后续配售批次进行投放配售。

第二十四条 选房确定后,选房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首付款缴纳、签订配售合同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因选房家庭原因逾期未缴纳首付款、未签订配售合同或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的,取消该家庭本次配售资格。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场地在摇号期间对社会公众进行开放。如遇特殊情况或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摇号现场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摇号组织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摇号场地开放。

第二十六条 摇号设备系统启动后因故障导致摇号中断的,需现场排除故障并测试正常后再继续摇号,如无法排除故障,将启用备用设备继续摇号。

第二十七条 摇号产生的结果不接受任何理由的更名,属于继承的,按照继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摇号产生的购房顺序号码不得进行转让、调换。

第二十九条 接到反馈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隐瞒欺骗、不实承诺的取消其摇号排序资格、选房资格。

第三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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