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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9-03-07 18:22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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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玉政办发〔201336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20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玉林城区指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玉林城区规划建筑限高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时载明的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用地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调整

(一)因上位规划修改,对建筑限高提出新的要求的;

(二)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改变原建筑限高的;

(三)出于提升城镇整体空间品质需要,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要求对原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的;

(四)项目地块周边不涉及机场、气象观测站、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滨水临山重要景观区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通过提高建筑限高可以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公共空间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第二条第(四)种情形申请提高建设用地规划建筑限高的,应遵循较原规划要求相应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的原则,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建筑密度: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10%-15%降低建筑密度。但二类居住用地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宜小于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宜小于25%

(二)绿地率: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8%10%增加绿地率,但调整后的绿地率应不大于40%

(三)调整后建筑限高不大于100米的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超过100米部分不再要求降低建筑密度和增加绿地率。

注:降低建筑密度和增加绿地率的计算公式

1.

D—降低后建筑密度;

d—原来建筑密度;

H—调整后建筑高度,H100

h—原来建筑高度。

2. ;

G—增加后绿地率;

g—原来绿地率;

H—调整后建筑高度,H100

h—原来建筑高度。

四、属第二条第(一)、(二)、(三)、(五)种情形调整建筑限高的,其用地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调整幅度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五、凡需调整规划建筑限高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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