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玉林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5日
玉林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以及注册地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在玉林市外承建或参建的项目所获得的良好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确认、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分类
第四条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分为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
(一)综合实力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等。
2、企业纳税情况,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玉林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总额和企业所得税。
3、争先创优意识,是指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和国家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评比活动的信息。
(二)企业管理指标,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对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三)信用记录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含各县、市、区)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以及其他不服从行政管理、不遵守行政纪律等的行为。
第三章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采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
建筑业纳税信息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提供,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一年采集一次,每年3月1日前完成。
第六条 争先创优意识信息以行业协会报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结果为准,实时更新。
第七条 管理指标评分按每日更新。
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监督机构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信息从“玉林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系统”中采集。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录入。录入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实时更新。
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书面告知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实时更新。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采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该信息录入“玉林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四章 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分、管理指标分、信用行为记录分,分别汇总计算得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范围和评分标准(满分22分)
(一)对向玉林市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做出贡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年度纳税总额和年度企业所得税额分别进行评分。(满分18分)
本年度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的数据。
1、按年度纳税总额评分标准(满分8分)
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得8分;
年度纳税额2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得6分;
年度纳税额15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的,得4分;
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1500万元(含本数)的,得3分;
年度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得2分;
年度纳税额200万元-500万元(含本数)的,得1分;
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得0.5分。
2、年度企业所得税额评分标准(满分10分)
年度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得2分,往上每增加50万元增加2分,不足50万元不加分。
(二)创先争优意识评分标准,本地企业积极参加自治区和国家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评比活动,并符合参选条件的,每次(项)得1分。(满分4 分)
第十三条 管理指标评分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项目或未参加玉林市考核的得0分,按每日更新。(满分56分)
1、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综合考核细则另行制定。(满分50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得分依据“玉林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中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信息标准。(满分6分)
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评分标准(同一项目获奖只能计最高级别一个奖项)(满分22分)
(一)社会责任(满分6分)
积极响应玉林市委、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捐资、助学等任务,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扬,经信息采集部门认可的,每次通报表扬得0.5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科技成果(满分10分)。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建的工程项目:
1.近三年内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含“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奖、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的,每个得3分。
2.近两年内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奖项,每个得2分。
3.近两年内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玉林市“万花楼杯”优质工程或玉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每个得1分。
(三)行业示范(满分3分)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建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1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
(四)行业先进(满分3分)
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建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通报表扬每个项目每次得1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个项目每次得2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个项目每次得3分。
(五)市场拓展,得分计入(二)-(四)项内。
本地企业在玉林市外获得省(或国家)级奖项的计分标准,参考企业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工程获得省(或国家)级奖项进行计分,其中海外项目只计国家级奖项得分。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扣分不设上限。
(一)行业管理
1、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建管工作会、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2、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的,每次扣0.5分;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的,每个项目扣0.5分。
(二)现场管理
1、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治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1分。
2、临市区主干道的建筑工地,对施工围挡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1分。
3、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扣3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6分。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每次扣3分。
(三)市场行为
1、因招标投标、资质及市场行为不规范被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2分。
(四)社会稳定
1、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欠薪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6分。
2、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0.5分。
(五)其它
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1分。
2、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五章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自录入“玉林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之日起参与诚信综合评价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包括百分制得分和综合等级,每日实时更新。其中,综合等级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档次。各等级由系统根据百分制得分按以下规定自动生成: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60分(含)~80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八条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玉林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上公布。“玉林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将运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
非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的,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缺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或录入有利于自身企业利益的失实信息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诚信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录入存在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该采集、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书面陈述申辩,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诚信综合评价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诚信综合评价计分。诚信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录入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采集、录入记录的撤销或者纠正不改变已完成评标工作的评标结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有效期:国家级的为36个月,省级、设区市级的为24个月,县级的为12个月。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获奖文件或证书颁发之次日。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除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为24个月外,其余均为12个月。影响期起始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录入之次日。
第二十六条 信用行为记录计分采用得(扣)分衰减制。
信用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前12个月的按100%得(扣)分计算,在13至24个月期间的按60%得(扣)分计算,在25至36个月期间的按30%得(扣)分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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