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玉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玉林市情的住房规范性文件;组织和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相关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相关责任。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技术规程;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依法实施住房及城乡建设、建设工程消防等各项行政审批。
(四)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行业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行业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的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补偿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研究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含管道燃气)、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八)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建筑节能减排和建筑科技推广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承担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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